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1〕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第六条 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 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9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
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第十四条 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八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