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丰台科技园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措施(丰台园创新十二条 )
丰科园委发〔2018〕4号
各相关单位:
《中关村丰台科技园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措施》已经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中关村丰台科技园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服务首都“四个中心”的功能定位,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规的要求,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升中关村丰台科技园(以下简称“园区”)科技创新能力,结合园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支持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园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要求,依法在园区政策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
第一条 支持规模优势企业发展。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10%给予奖励,对在区外协同办公的,奖励额度上浮至15%;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5%给予奖励,对在区外协同办公的,奖励额度上浮至10% ;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且增长率超过20%(含)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将奖励金额中不低于30%的部分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支持综合高贡献企业发展。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总收入增长率超过30%(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R&D经费支出1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20%(含)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经费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
(一)对获得《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资金支持的平台,给予市级支持资金30%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工作。
(一)对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或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银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创制标准的前三位承担单位给予奖励: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一次性奖励 20万元。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积极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此项支持金额累积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各类创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发展。
(一)对获得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市级创业服务机构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培育1家“金种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培育1家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培育1家“独角兽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协助毕业企业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毕业企业落户园区后当年区域综合贡献总额的30%奖励机构。每家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创新人才服务平台建设。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工作站2万元补贴,每个工作站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每新引进一名院士或专家,给予工作站5万元补贴,每个工作站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优秀示范站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获得全国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三)对新建立创新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5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优秀创新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在园区技术合同登记处登记且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在1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上市主体到园区落地发展。对从区外新引入园区的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十一条 设立创新引导基金,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重点科技创新企业,在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二条 对园区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和战略意义的企业,经区政府同意,给予“一企一策”的特殊支持。本措施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本措施与丰台区已颁布的政策相竞合的,同类条款以较高标准执行,不重复支持。
丰台科技园区管委办公室